關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有關問題的復函
遼寧省環(huán)境保護廳:
你廳《關于制定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的請示》(遼環(huán)〔2016〕5號)收悉。經研究,現函復如下:
根據《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69號)的有關規(guī)定,你廳通過研究測算確定的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為0.05千克,在我部未制定硼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前,經公示后,可用于你省核算硼污染物的排放量。
特此函復。
環(huán)境保護部
2016年3月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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