核安全行政處罰決定書(唐興旺)
唐興旺:
身份證號碼:210302********2138
唐興旺核安全違法一案,我部(國家核安全局)經過調查,現(xiàn)已審查終結。
一、違法事實和證據
你在2022年第一季度操縱員執(zhí)照申請中申報的培訓材料存在實際未參加培訓,但由他人代為簽名的情況。
以上事實,有我部(國家核安全局)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(jiān)督站的調查詢問筆錄、華能山東石島灣核電有限公司2020年9月11日下午組織的《應急基礎》《安全文化》復訓3份簽到單及華能山東石島灣核電有限公司《關于石島灣核電第二批RO基本安全授權復訓代簽問題調查報告》等文件為證。
我部(國家核安全局)于2022年4月27日告知你違法事實、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,并明確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、申辯和要求聽證。你于2022年4月28日明確表示放棄陳述、申辯和聽證要求,接受行政處罰。
以上事實,有我部(國家核安全局)《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(環(huán)法字〔2022〕43號)及《國家核安全局送達回證》(國核安送〔2022〕01號)和你本人所寫《關于核安全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回函》為證。
二、行政處罰的依據、種類
《民用核設施操作人員資格管理規(guī)定》第十條規(guī)定,申請材料應當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第三十八條規(guī)定,申請執(zhí)照的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,國務院核安全監(jiān)督管理部門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,并給予警告;被警告人員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。
根據上述規(guī)定,我部(國家核安全局)決定對你進行“警告,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”的行政處罰。
三、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
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,你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(國家核安全局)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在6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。
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
2022年5月31日
抄送: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華東核與輻射安全監(jiān)督站、核與輻射安全中心,國家能源局,華能山東石島灣核電有限公司。
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部辦公廳2022年6月1日印發(fā)